当事人:贾同庄,男,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3809
经营地址:无极县光明街30号1排20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5日13时40分,根据举报,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立强13013008、刘占收13013009等,在位于无极县城希望路与幸福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胡同北侧仓库内向当事人贾同庄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仓库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仓库内位于进门东屋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贰佰陆拾条,共计壹个品种贰佰陆拾条卷烟,均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30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0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70.00元(大写:壹仟壹佰柒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