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立学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02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02号
当事人:安立学,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3138
经营地址:无极县南流乡大中郎村新开东路16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3138
经营地址:无极县南流乡大中郎村新开东路16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8日10时05分,根据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永强13013007、吕江斌13013006等,在位于无极县南流乡大中郎村新开东路16号立学超市向当事人安立学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位于进门后侧的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壹佰柒拾条、钻石(软红)捌拾条、钻石(硬迎宾)伍条,共计叁个品种贰佰伍拾伍条卷烟,均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3175.00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175.00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85.75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柒角伍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175.00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85.75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柒角伍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3日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