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礼娟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04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04号
当事人:王礼娟,女,48岁,汉族,,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4207
经营地址:无极县光明街30号1排20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4207
经营地址:无极县光明街30号1排20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10日9时40分,根据举报,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于金锁13013011、白云龙13013002等,在位于无极县郭庄镇西牛村十字街往北150米路西硕璇烟酒店向当事人王礼娟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位于进门右侧的仓库西北角的纸箱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贰佰贰拾伍条、钻石(软红)贰拾陆条、红塔山(软经典)贰条条,共计叁个品种贰佰伍拾叁条卷烟,均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2850.00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850.00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56.50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850.00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56.50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100630398350010001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无极县无极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3日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