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仝伟鹏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11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11号
当事人:仝伟鹏,男,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4076
地址:无极县郭庄镇前北焦村永安巷30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4日8时5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金锁13013011、雷国洪13013019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在位于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侯坊村村南伟鹏便利店向当事人仝伟鹏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在其经营场所门口一黑色比亚迪轿车后备箱黑色塑料袋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中华(软)贰条、芙蓉王(硬)壹条、钻石(冬韵中支)壹条,共计叁个品种肆条卷烟,均为SYZM130130******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执法人员感官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850.00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二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50.00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元整)7%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29.50元(大写:壹佰贰拾玖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