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苗会勇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16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16号
当事人:苗会勇,男,3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13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2607
地址:无极县建设路西路73号1栋1单元201室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21日8时06分,根据举报,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李永强13013007、吕江斌13013006等,在位于无极县城建设路15号会勇综合门市部向当事人苗会勇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位于北屋楼梯间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软红)贰佰条、钻石(硬特醇)陆拾伍条卷烟,共计贰个品种贰佰陆拾伍条卷烟,其中钻石(软红)贰佰条卷烟为****34**********标识码段、钻石(硬特醇)陆拾伍条卷烟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4575.0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575.0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311.75元(大写: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柒角伍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