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永标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25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25号
当事人:黄永标,男,5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0********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10时0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永强03010552007、吕江斌03010552012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在位于无极县北苏镇史村东方家园对面苏杭购物中心向当事人黄永标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在其经营场所内位于进门北侧的货架背面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硬特醇)肆拾伍条,共计壹个品种肆拾伍条卷烟,均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执法人员感官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2250.00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250.00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8%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80.0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