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凤,女,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9********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2773 地 址:无极县无极镇西合流村张家街家盛巷9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19日9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立强03010552009、刘占收03010552010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在位于无极县张段固镇东验村东头大队西邻路南东验村张凤综合门市部向当事人张凤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在其经营场所内位于进门右侧的柜台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细支尚风)贰条,共计壹个品种贰条卷烟,均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执法人员感官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260.00元(大写:贰佰陆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一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60.00元(大写:贰佰陆拾元整)5%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3.00元(大写:壹拾叁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