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振元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38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38号
当事人:李振元,男,6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3654
地 址: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丰庄村北街119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4日9时19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永强03010552007、吕江斌03010552012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在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丰庄村北街119号振元小卖部向当事人李振元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在其经营场所内位于柜台后侧房间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利群(新版)肆拾伍条、真龙(海韵)贰条,共计贰个品种肆拾柒条卷烟,均为模糊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执法人员感官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7300.00元(大写:柒仟叁佰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300.00元(大写:柒仟叁佰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657.00元(大写:陆佰伍拾柒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