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福超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41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41号
当事人:安福超,男,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4193,
地 址:无极县无极镇东河流村建设街十巷8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21日9时30分,根据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立强03010552009、刘占收03010552010等,在位于无极县光明街与千山路交叉口南行150米路东美邻便利店向当事人安福超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西侧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软红)贰佰条,共计壹个品种贰佰条卷烟,均为****14**********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990.00元(大写:玖佰玖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