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迎昌销售违法卷烟的处罚—无烟处[2023]第055号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烟处[2023]第055号
当事人:王迎昌,男,7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30101638,
地址:无极县北苏镇东庄村万隆巷1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13日10时14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永强03010552007、吕江斌03010552012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时,在位于无极县北苏镇东庄村二街6号东庄迎昌小卖部向当事人王迎昌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位于进门后侧楼梯间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软红)贰佰零贰条,共计壹个品种贰佰零贰条卷烟,均为****14**********标识码段,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1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壹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壹拾元整)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999.90元(大写: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通过县财政局电子缴款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