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北谈下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无卫医罚决字(2023)第A—0626号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医罚决字(2023)第A—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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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无极县北谈下村卫生室 地址: 无极县高头乡北谈下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078113013012D6001 法定代表人:甄军茹
2023年6月7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魏巍、邓兰保在无极县北谈下村卫生室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卫生室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放置在一个蓝色垃圾桶中、放置针头的锐器盒盖子缺失,没有密闭保存。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北谈下村卫生室未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未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A—20230607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场勘验记录;
证据二:《卫生监督意见书》A—20230607号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3〕第A—0607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开展执业活动的合法资质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对甄军茹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未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四节第三十三条: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无极县北谈下村卫生室: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财政局(收费)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单位预算编码:361006
罚没许可证号: 01-09-0015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6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