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闫贵成中医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无卫医罚决字(2023)第F-10201号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无极闫贵成中医诊所 地址: 无极县希望路西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473113013017D2122
负责人:闫贵成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F-230921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场勘验记录;
证据二:《卫生监督意见书》F-230921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医责改通字〔2023〕第F-0921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开展执业活动的合法资质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对闫贵成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节第七十八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无极县财政局(收费)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单位预算编码:361006
罚没许可证号: 01-09-001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0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