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放罚决字(2024)第D1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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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县北苏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04020489987)
地址:无极县北苏镇**村 法定代表人:刘泽
2024年9月19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不能提供放射科工作人员张**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D2409191号证明了无极县北苏镇卫生院现场不能提供放射科工作人员张明哲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放责改通字【2024】第D0919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D2409191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四:对赵**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向当事人调取相关人员资质及资料,证明了无极县北苏镇卫生院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科工作人员张明哲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八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伍仟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10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