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无卫放罚决字(2024)第A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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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极骨外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65190846H) 地址:无极县贸易北街 法定代表人:齐利军
2024年10月10日,无极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1、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检X线影像检查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患者其它器官进行屏蔽防护。2、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日期为2023年6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A2410101号证明了无极骨外科医院,放射科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检X线影像检查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患者其它器官进行屏蔽防护;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日期为2023年6月。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无卫放责改通字(2024)第A101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A2410101证明了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卫生监督建议及整改措施。
证据四:对无极骨外科医院院法定代表人:齐利军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向当事人调取相关人员资质及资料,证明了无极骨外科医院,放射科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检X线影像检查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患者其它器官进行屏蔽防护;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日期为2023年6月。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 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测的;以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八章第四节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财政局非税账户。
地址:无极县千山东路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10月17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