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
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实行统一管理, 做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
4、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暂扣的物品,综合行政执法队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
5、执法人员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暂扣,必须确认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登记保存或扣押。登记保存或扣押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或《暂扣物品清单》 ,《保存清单》、《暂扣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保管人员收执,一联存档。《保存清单》、《暂扣单》应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单位、外观特征等有关事项,交当事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6、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上缴的物品与《保存清单》或《暂扣单》上所列明的情况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在《保存清单》或《暂扣单》上签字并办理物品入库手续。
7、仓库保管员负有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的责任。入库物品应当分科管理,分类放置。《保存清单》和《暂扣单》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二年。
8、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保存物品,由案件经办人填写《退还物品审批表》,经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办理退还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没收而根据案情决定不予没收的物品,由案件经办人填写《退还物品审批表》,由执法队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办理退还手续。
9、对登记保存物品或暂扣物品决定予以没收的,案件经办人应当按照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10、依法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11、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暂扣物品丢失、损毁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
12、对违反本规定,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暂扣物品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