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1114号
当事人: 无极县郭庄村金鑫日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0B5X9B1G
住所: 无极县郭庄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 高俊丽
身份证件号码: 13232**********760
2024年7月1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张占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郭庄村金鑫日化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于2024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购进昌羲生态牌“五倍子蜡染”5盒,每盒进价4.5元,该产品的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有人为涂抹痕迹,截止到2024年7月1日,还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主体资格。
3、2024年7月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昌羲生态牌“五倍子蜡染”,共购进5盒,每盒进价4.5元,该产品的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被当事人涂抹,还未销售。
2024年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无市监罚告〔2023〕1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销售化妆品产品数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昌羲生态牌“五倍子蜡染”5盒;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0000004244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