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1118号
当事人: 牛振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无极县郭庄镇南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324********0736
2024年9月30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立涛、张占伟收到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一份。无极县郭庄镇南牛村村民牛振群涉嫌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散煤。为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由张立涛、张占伟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无极县郭庄镇南牛村从事销售散煤活动。期间共计销售散煤货款14000元,获利3000元,无账目记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销售活动。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的货值及获利。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自然人。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1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散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销售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0000005768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