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26号
当事人:无极县御膳阁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C0CC6PXU
住所(住址):无极县郝庄乡
经营者:张*娟
身份证件号码:13**************29
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在**村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小餐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经营小餐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逾期未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小餐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较轻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 0000 0057 742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