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1117号
当事人:河北施必富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7848326L
住所(住址):无极县郭庄镇东牛村
经营者:李*卿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19****30719
2024年8月31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施必富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库房内存放有中农泽邦海藻鱼蛋白(2022年10月25日生产的,生产企业青岛中农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176桶,净含量10KG。)、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成品25箱(每箱4袋装,净含量5KG\袋,)、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包装袋500个、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包装箱550个、膨果劲钾源动力包装袋2400个、农泽邦粒力钾包装袋100个、番茄巨星包装袋100个、强力钾宝包装袋200个、江苏瑞泰统一包装袋1200个、江苏瑞泰黄金硼钙钾包装袋500个、江苏瑞泰金娃娃包装袋300个、创维CW新动力包装袋500个、尼罗丹狂飙包装袋800个、靓果丰包装袋1000个、沃雨硅动力包装袋3900个,生产肥料和包装袋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我局于2024年8月31日予以立案,由刘卫强、张占伟负责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25日生产的中农泽邦海藻鱼蛋白包装标注青岛中农泽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去九水东路130-145号,一共生产了2吨共200桶,每桶10KG,以每桶35元的价格销售,货值7000元,已销售24桶,获利840元,剩余176桶仓库内储存未销售、2024年6月份生产的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包装标注河北惠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邯郸经济开发区姚寨乡南李家庄村二区130号,共生产30箱,每箱4袋装,净含量5KG\袋,每箱销售价格为165元,货值共计4950元,已销售5箱,获利660元,剩余25箱储存在仓库内未销售、膨果劲钾源动力包装袋2400个、农泽邦粒力钾包装袋100个,包装袋标注25KG,青岛创维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番茄巨星包装袋100个,包装袋标注20KG,青岛创维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强力钾宝包装袋200个、江苏瑞泰统一包装袋1200个,包装袋标注4KG,江苏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泰黄金硼钙钾包装袋500个,包装袋标注4KG,江苏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泰金娃娃包装袋300个,包装袋标注4KG,江苏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维CW新动力包装袋500个,包装袋标注4KG,青岛创维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尼罗丹狂飙包装袋800个,包装袋标注5KG,青岛中农泽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靓果丰包装袋1000个,包装袋标注4KG,青岛创维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沃雨硅动力包装袋3900个,包装袋标注25KG,河北沃野肥业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均为河北施必富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无极县郭庄镇东牛村生产,其行为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施必富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肥料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
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1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和中农泽邦海藻鱼蛋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幅度中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之(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参照《河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500元整;(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3、没收中农泽邦海藻鱼蛋每桶10KG共176桶、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5GK/4袋每箱共25箱、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包装袋500个、欣七合硅动力大量元素水溶肥包装箱550个、膨果劲钾源动力包装袋2400个、农泽邦粒力钾包装袋100个、番茄巨星包装袋100个、强力钾宝包装袋200个、江苏瑞泰统一包装袋1200个、江苏瑞泰黄金硼钙钾包装袋500个、江苏瑞泰金娃娃包装袋300个、创维CW新动力包装袋500个、尼罗丹狂飙包装袋800个、靓果丰包装袋1000个、沃雨硅动力包装袋3900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113013024000000577451,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