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27号
当事人:无极县东门营加油站(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G
主要经营场所:无极县**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廷
身份证件号码:13**************13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和网络监测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符,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0月1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4〕0127号)。2024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22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3年度企业信息,经营范围显示汽、柴油零售;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已经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前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C]零售;变更后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当事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依据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罚款数额幅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 0000 0057 8526,13013024 0000 0057 9860。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