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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灯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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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28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无极县**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15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无极县张段固镇政府移送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销售。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15日至16当事人5060元采购***4.2吨煤碳,以6148元的价格卖给本县四户村民,获利1088元,无账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销售获利1088元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自然人的事实。

我局2024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依据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属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88壹仟零捌拾捌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 0000 0058 4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