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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迪士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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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23号

当事人:河北迪士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7N6B3XG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汽车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件号码:13**************13

 

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汽车装备产业园销售无厂名厂址汽车零配件。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销售无厂名厂址挂车车桥拒不改正,获利1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挂车车桥拒不改正,获利15000元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不符合《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七)项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河北省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 0000 0058 4950。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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