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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聚香堂杂货经营店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案
发布时间:2024-12-06    来源: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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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131号

当事人:无极县聚香堂杂货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E5L3EM9F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

经营者:李*容

身份证件号码:13**************23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村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违法所得245元,无账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违法所得245元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

我局于2024年1127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三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十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条较轻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三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45元(贰佰肆拾伍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 0000 0059 46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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