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 2024 〕 1609号
当事人:河北中针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30MA7BN8M744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张村338国道与新开大街交叉口东行36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寇占巧
身份证号码: 130130######202724
2024年9月12日,我局收到中共无极县委网信办关于河北中针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线上售卖中医课程的互联网舆情预警交办单,经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通过在“小鹅通”平台知识店铺播放宣传视频的形式对售卖的培训课程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4年9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事实已查清。该案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7月27日下午,石家庄岐伯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添加河北中针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小鹅通平台店铺ID后,当事人在其小鹅通平台店铺播放王昱蓝为主播宣传“无疾神数”的直播回放视频,供人免费观看,目的是为了吸引人们购买“无疾神数”视频课程。其视频内容宣讲了:“①病例:颈椎增生、通过念160+400+37000治疗此病;②病例:气虚、通过念16600+40治疗此病;③实例1:患者被自行车撞到腹部,采用【无疾神数】疗法,通过念720 1650 333880,念数7天后无痛;④实例2:一位山东患者左心室肥大类心脏病,出现肌肉壁增厚和僵硬,出现胸闷、头晕、头痛、呼吸困难,血压高等问题,经医院长期治疗、吃药无明显改善,医院报告称:左心室肥大不可能复原,只能抑制恶化,经过4个月的时间,采用【无疾神数】疗法,通过念640 30 800全部康复,只是血压有时还上下波动,后经复查,冠心病、颈椎增生、肾结石也得到康复等念数字即【无疾神数】治疗各种疾病的内容”。其宣讲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实验数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河北中针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销售了142个,每份售价199元/个,得销售款28258元。售卖课程都是以网购形式交易,每单的成交后,售卖款全部交付给小鹅通平台,小鹅通平台7天自动汇总后,再按销售款的50%通过微信自动发放当事人业务员,剩余销售款的50%当事人通过小鹅通平台手动提现,提现后当事人再转给石家庄岐伯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款40%,销售款10%归当事人。
河北中针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9月13以后未再销售过“无疾神数”视频课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的主体性质和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性。
2、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2024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在“小鹅通”平台知识店铺播放宣传视频的形式对售卖的培训课程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4、宣传视频内容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5、视频内容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6、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售卖“无疾神数”视频课程的数量。
7、河北中针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动提交整改书,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4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1609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在“小鹅通”平台知识店铺播放宣传视频的形式对售卖的培训课程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质资格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之规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意识到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后,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130130240000003789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