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 市监处罚〔2024〕0418号
当事人:无极县索美欧食品制造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DCFJHA5A
住所(住址):无极县里城道镇里尚村
负责人:杨周
身份证件号码: 130130******042456
2024年9月25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洪亮、司赵飞监督检查发现:无极县索美欧食品制造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执行标准的蜡瓶糖。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洪亮、司赵飞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4年9月25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经查,无极县索美欧食品制造厂营业执照名称:无极县索美欧食品制造厂 ;经营者姓名:杨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镇南里尚村朝阳街22号;经营类型:小作坊;经营项目:糖果制品:糖果(糖果:硬质糖果、凝胶糖果、流质糖果、水果制品,果酱:其他,浓缩果汁:果汁);发证日期:2024年2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22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1130130020242;。该厂生产的“蜡瓶糖”工艺流程是化蜡→化糖→配料→浇注→冷却→成型→脱模→包装→入库。流质糖果的工艺流程是化糖→配料→熬制→成型→冷却→包装→入库,不完全符合执行标准为GB/T 31320流质糖果的工艺流程。综上述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执行标准的蜡瓶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该当事人生产的蜡瓶糖已全部售出。
2.询问笔录 ,证明 :该当事人共生产蜡瓶糖465千克,已全部售出,销售额10240元。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其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质。
6.东光县永盛蜡制品厂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蜂蜡合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执行标准的蜡瓶糖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无市监罚告 〔2024〕04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执行标准的蜡瓶糖,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鉴于该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召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4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肆拾元)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30000002444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