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919号
当事人: 无极县曹良纸制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E66WWK5B
住所(住址):无极县高头乡谈下南街村谈东路兴明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增良
身份证件号码: 132************215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极县曹良纸制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殡仪用品,且未以任何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28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殡仪用品销售。据当事人自述,自己开业时间早于办理营业执照时间,是从2024年9月23日开始的,且对待售商品一直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也未曾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从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
-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91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四十二条“较轻”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00054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