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市监处罚〔2024〕0918号
当事人: 无极县彦轻牛羊农副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0MACD0W6F9X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乡高头三村友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白彦轻
身份证件号码: 132************217
2024年12月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甄军辉、乔小林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彦轻牛羊农副产品店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牛副产品加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查明案情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6日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牛副产品加工与销售活动。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加工成品2000斤,销售价每斤4元,经营额共计8000元,主要是在乡村集市上售卖,无库存成品,没有账目记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记录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市监责改〔2024〕091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期间生产经营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市监罚告〔2024〕091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牛副产品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构成了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牛副产品加工的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为一般,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类型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一般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两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0005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