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01号
当事人:石家庄霖扬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GBF379C
住所(住址): 无极县高头回族乡谈下一村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铁锁
身份证件号码:130************010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按照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全市系统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许可(登记)事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石家庄霖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事项检查要点表中“生产加工场所内容中厂区及车间布局是否与许可一致”内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区布局与行政许可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由甄军辉、乔小林二位同志承办。
经查,当事人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且经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要求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的风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市监当罚〔2025〕0901号)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进行警告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石家庄霖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的厂区布局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的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调查期间未发现因食用该厂产品而造成的不良响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007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