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乡(镇)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乡(镇)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乡(镇)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乡(镇)长负责。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乡(镇)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以乡(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乡(镇)政府的管辖范围。
(二)属乡(镇)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六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十七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乡(镇)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