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极县翔泰客印刷有限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案 的行政处罚-(无极)文综罚字〔2022〕F-000003号
当事人:无极县翔泰客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印刷经营许可证 (石)印证字1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红良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东侯坊村
2022年1月10日上午,无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董永权(03010521005)、闫江超(03010521002)、周平(03010521004)和宣传部、公安局等部门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现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或者通过无极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