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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格音律歌厅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案的行政处罚(无极)文综当罚字〔2022〕C-00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1-26    来源: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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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极)文综当罚字〔2022〕C-000001号
 
当事人:无极县格音律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而不
住所(住址等):无极县郭庄镇前北焦村
  2022年1月23日下午,无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董永权(A201801386)、闫江超(A331800807)、周平(A251800227)对无极县格音律歌厅进行日常检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发现你单位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营业人员未戴口罩,未进行扫码、测温、登记等。经查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或者通过无极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0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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