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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极县慧海书屋未留存进销货清单案的行政处罚-(无极)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1-18    来源: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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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极)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当事人:杨贵霞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130130MA088QEL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贵霞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2022年01月10日上午,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平(冀A251800227)、董永权(A201801386)、闫江超(A331800807)在与宣传部、公安局进行联合检查时,在郭庄镇杨家庄村的一家民用房发现一处违规的书库。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书库查看,发现此书库没有任何营业执照或者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仓库内图书数量预计约达到3000余册。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本村支部杨书记到场,说明情况,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书库中的书籍数量进行了拍照;2.暂扣图书1箱(10本)和套装图书2套,有当时出具的扣押清单为证;3.对书库进行了上锁、封存,并张贴封条(有照片为证)。后经过调查询问,经营者杨贵霞提供了无极县慧海书屋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约有200本书不能提供进销货清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无极)文综检(勘)字〔2022〕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现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 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邮储银行无极县支行(地址:无极县贸易街南段;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30398350010001)或者通过无极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01月1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