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极县先城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的行政处罚( 石无 )文综当罚字〔2023〕00007号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 石无 )文综当罚字〔2023〕00007号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无极县先城网吧(普通合伙)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码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30200000716
许可证号码:130130200037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刘宏伟
|
联系电话
|
13630833332
|
|||
住所(住址等)
|
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花园路东路33号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二款条第1项的规定。
|
|||||
处罚时间
|
2023年8月7日
|
处罚地点
|
无极镇花园路与人和街交口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储银行无极支行 银行或者通过 无极县财政局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或者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闫江超(03010521004) 周平(03010521002)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张蓝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