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极县一网情深网吧(普通合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0063115665F)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13020001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袁学哲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路东段县文化馆对面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4日18时30分至2024年8月14日18时50分,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江超(03010521004)、周平(03010521002)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无极县一网情深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无极县一网情深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名,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份8张;3.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伍仟(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或者通过无极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