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到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当地消防机构受理窗口索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一)受理
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填写内容应当全面准确。
(2)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④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后,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交办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签署办理意见,交给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具体办理。
(三)现场检查
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拟定检查意见
现场检查后,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和检查情况,拟定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审批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
(六)制作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制作《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送达
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