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这些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www.sjz119.com—下载中心—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要求:表格中涉及到的项目应填写完整,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各楼层平面布置图,要求内容真实,切合实际;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