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有效解决群众和市场主体到执法队大厅办事遇到的推诿扯皮、“踢皮球”、推三阻四不担当,办事拖拉、久拖不办、故意拖办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指群众和市场主体向窗口咨询政策及办理有关业务事项时,首位接待和受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
第二条 接受询问和业务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和办理业务的市场主体热情接待、认真解答、负责办理、一盯到底,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队所有工作人员。已进入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工作人员实施首问负责制要遵循“热情主动、服务规范、合法合规、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执法队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公布首问负责制、职责内容,窗口人员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方便服务对象知情和掌握。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运行流程、办结时限、结果反馈、问责追责等具体制度规定。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工作事项,首问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结。
(二)对明确属于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对一时不能明确的,负责引导至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由行政执法队向服务对象反馈明确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盯办到底。
第六条 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由行政执法队出具转办函,注明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事项,经主管领导审签后,交由服务对象,并与承办单位沟通反馈转办情况。
第七条 对不能明确主管机关或难以明确行政管辖区域的事项,由行政执法队向县司法局出具咨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提醒县司法局及时书面反馈。
第八条 首问负责制采取逐级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对首问负责制负总责,首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二)对执法队大厅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负责制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督检查首问首办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公布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办理投诉。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经劝阻仍不执行的行为,提请镇党委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强化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8574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