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场所等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名录的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该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条 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检查人员合格。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第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第八条 严格抽查纪律。行政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抽取的场所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索取或收受场所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条 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整合部门检查事项,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对同一个人或市场主体要一次性完成检查。要结合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要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同时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及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监管部门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录入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