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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浩占道加工制作案石(无)城罚决字〔2023〕第7008号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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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3〕第7008号
 
当事人:崔小浩,身份证号:132324******0751,住址:石家庄市无极县郭庄镇杨坊村******。
2023年12月22日下午2时10分,我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崔小浩在光明南街与无极路交口南行300米路东侧便道占道进行加工制作。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
2023年 1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7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7号违法情节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无极县农行正义街分理处缴纳,账号: 50312210400000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