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1号
当事人: 无极县浩天液化气站,法人代表:刘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700770852,身份证号:132324197********。
经查明, 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无极县东侯坊镇西马村河北盛田肥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使用液化气,供气单位是浩天液化气站,用气场所未安装报警器,扫描液化气钢瓶可追溯二维码无安检信息,无用户信息,浩天液化气站未做安全检查,未履行安检责任,使河北盛天肥业有限公司使用液化气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以现场巡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记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AQ05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第七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77项,违法情节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