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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气象局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2号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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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2号

 

当事人: 无极县气象局,法人代表:袁江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0000756545K,无极县花园西路9号。        

经查明, 无极县气象局在无极县花园西路9号建设的无极县气象局建设的业务楼修复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及附属用房屋顶、停车场等配套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ZF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ZF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23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4863.75元(大写:伍万肆仟捌佰陆拾叁柒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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