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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瑞普大药房(何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9号
发布时间:2024-09-17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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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9号

 

当事人: 无极县瑞普大药房(何芳),无极县光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北行60米路西,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0MA081AU91P。

经查明, 无极县瑞普大药房(何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02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62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5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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