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瑞普大药房(何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9号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09号
当事人: 无极县瑞普大药房(何芳),无极县光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北行60米路西,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0MA081AU91P。
经查明, 无极县瑞普大药房(何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02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62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5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