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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1号
发布时间:2024-09-30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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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1号

 

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605Y。

经查明,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无极县产业大道路东建设的无极县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综合服务区)项目,存在工地硬化路面浮土较多,未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0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0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57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9月24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