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1号
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605Y。
经查明,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无极县产业大道路东建设的无极县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综合服务区)项目,存在工地硬化路面浮土较多,未取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0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0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57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