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河北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3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3号

 

当事人: 河北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千山路与幸福街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28827756M。

经查明, 你单位在无极县千山东路路南建设的盛世华庭二期项目存在路面干燥积尘较多,未取有效防尘措施,垃圾清理不及时,未采取防尘网遮盖。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01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01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57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9月30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