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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拓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6号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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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6号

 

当事人: 石家庄拓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县建设路中央公馆B-010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E8DEU32。

经查明, 石家庄拓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极县建设东路路北建设的人民广场地下超市和车库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 委托代理人所提出的申辩和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 ,故你(单位)质证及申辩不能改变本案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哭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23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民广场地下超市和车库项目违法建设部分没收实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01038.6元(大写:贰拾万壹仟零叁拾捌元陆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017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