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7号
当事人: 任伟静(身份证号码:130130******290923)地址:无极县大陈镇高陵村******。
经查明, 你在无极县千山东路路南慢城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住宅楼室内装饰装修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91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9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哭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19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