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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9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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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19号

 

当事人: 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极县无极镇中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263955。

经查明, 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无极县智慧北街路东建设的无极县智慧家园三期项目,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91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9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1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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