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20号
当事人: 河北京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79191700C。
经查明, 河北京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创业大道与向阳街口西南建设的动物首要、饲料生产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9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91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30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6344元(大写:叁万陆仟叁佰肆拾肆圆整);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17.2元(大写: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贰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