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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23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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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23号

 

当事人: 河北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80XQ0XM。

经查明, 河北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经济开发区北区建设的河北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91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91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修正)第30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2173.03元(大写:伍万贰仟壹佰柒拾叁元零叁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608.65元(大写:贰仟陆佰零捌元陆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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