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26号
当事人: 河北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无极县无极路西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FFJEA50
经查明, 河北振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昌路与光明街交口路北建设的一品观澜项目10号楼阳台墙体保温系统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92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92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北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2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1205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零伍元)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11205元的5%罚款560.25元(大写:伍佰陆拾元贰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2月5日